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交通事故判决文书(合集)(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判决文书(精选5篇)
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篇1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 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被告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原告的 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按每年人民币 元算 年计人民币 元,丧葬费人民币 元,交通费人民币 元、 、误工费按每年人民币 元算人算 天计人民币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同时主张交警部门所作责任,应由 负事故主要责任,即担 责任。事发后,已收到 支付人民币 元。提供如下证据:(一)关于身份方面的证据:户口本、户藉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二)交警部门的资料:事故认定书、法医检验意见书、事故现场图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估损鉴定书及清单,(三)各种赔偿费用的凭证及有关证据:交通费票据、药费票据、误工人员 的收入证明。
被告 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事发后 已付人民币 元。事故责任应以 为宜。
交通事故判决文书 篇2
原告方某某,男,1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年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20**年7月6日,原告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客车撞击。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2、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5,4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49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39元、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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