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合集),供大家参考。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通用5篇)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1
杜富广,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学历,讲师,20**年12月任校医院党总支书记。
经审查, 20**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广与校医院职工王××、张××、罗×、陈×、张××、杨×、董××在门诊楼三楼理疗室吃饭饮酒。下午,与其一起饮酒的董××与本单位职工发生冲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学校产生了恶劣影响。杜富广身为校医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职工工作日午间在工作场所饮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河南大学转发开封市《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情节较重,影响极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校医院党总支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校党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杜富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7月22日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2
黄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清湖一村,初中文化, 20**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志强家与毛森英家于20**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篇3
周豪军,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高中文化,20**年12月入党。
经查明:周豪军与翁琪琪于20**年1月23日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1月15日其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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