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7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通用7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 篇1
答辩人:陈,女,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20**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年开始向陈借钱,20**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年12月11日作出了(20**)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字第3027、(20**)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20**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20**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琼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20**年7月4日支付给苏琼20万元,又于20**年12月10日、20**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琼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有的60%份额于20**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琼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20**)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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