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范文120>范文大全 > 自我鉴定 > 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3篇)

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3篇)

时间:2023-05-18 08:57:56 自我鉴定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3篇),供大家参考。

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3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篇一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条

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民法典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赠与 特征 概念 赠与合同概念和特征(3篇)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三篇)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版权所有:范文120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范文120]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范文120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湘ICP备20230055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