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9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通用19篇)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1
被处罚人姓名:彭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x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县**街道**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县**街道**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县农业银行(账号:
x04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林业局 或者 **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年 7 月 4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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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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