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1合集),供大家参考。
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5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异议人:赖,女,汉族,19**年XX月XX日出生,**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4X20,联系方式:13X28。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省**市花都区XX镇路1号。
被执行人:邹,男,1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9号房。
被执行人:**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省**市花都区XX镇XX村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穗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
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邹所有,而系异议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以执行的(20**)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强制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被执行财产“**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原系被执行人邹与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贵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确认:位于**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异议人所有。虽然该被执行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异议人对该被执行商铺所有权的享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成为该商铺的所有人。被执行人邹表面上虽是该商铺的登记产权人,但实际上已不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权。
异议人通过()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取得该被执行商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人并非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做为强行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被执行商铺自x年起一直处于租赁状态,现由案外人赖某程承租,租期至x年4月27日。根据“买卖不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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