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控制意见及建议(四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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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意见及建议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2号)的有关要求,20**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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