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审查意见回复(6篇),供大家参考。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精选6篇)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篇1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年**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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