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出质,质权人(3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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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质权人篇一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质 权 人:
注 册 地 址:
出 质 人:
注 册 地 址:
根据 (债务人)与质权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为债务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约和保障质押权人的权益,出质人愿以质押方式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出质人在 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具体描述如下:股权金额为 万元,经双方协商或经 评估该股权作价(或评估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权利价值为 万元。
2、出质人保证享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质押期间,质押物凭证原件由质权人保管。
3、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交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质权人因实现质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出质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质权人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
□质权人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 %/年(担保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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