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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通用9篇)
司法律师职位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人工作以诉讼为主,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辅。诉讼仍旧以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案件为主。空话少谈,举例3个例子,如下:
一、教师控告学校违法解聘获胜诉。
20**年10月,本人代理了谌卫军诉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虽然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但是20**年是学校教师劳动人事争议频发的一年,因教师个体对思想价值、教学理念的追求,导致学校和教师关系紧张,最终引发多起风波。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此案20**年11月26日上午在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参加了的庭审并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1、被申请人考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2、“教代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3、《考核办法》严重违法;4、《考核办法》不仅违法,而且荒诞;5、调岗、解聘行为违法、且非常不合理;6、余杭区教育局的回复没有证明力。
以上六个方面的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余杭区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解聘行为违法,为谌老师的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学校领导在管理模式中应当放弃“官本位”的落后思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治校。教师面对学校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勇敢站出来,运用法律途径,合法维权,以求维护自身利益。
二、外来农民工控告镇政府人身侵权获胜诉。
20**年11月,外来农民工韩某在浙江温岭某镇途径某桥时,不幸坠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属委托本人维权。经本人对事故桥梁的缺陷进行现场勘查、认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认真分析,判断某镇政府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属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镇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说的是,由于韩某落水的地方地处偏远,事发又在傍晚,周围没有摄像头。“韩某是否在桥上坠落河中”,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庭审中也是围绕这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事故发生后,本来有很多目击证人和围观群众,但是家属当时没有注意联系证人。等到委托本人维权时,一个证人都联系不上,于是本人耐心寻找事发时候的目击证人,在事发现场周围的居民区挨家挨户地上门寻觅,同时建议受害人的亲属在当地到处张贴告示,最终联系上了宝贵的证人,获得目击证人的同情,并勇敢站出来作证。
本人认真分析事故现场和案情,当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1、除了后岸闸,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2、后岸闸外围区域没有落水条件;3、施救现场情形可以证明死者从后岸闸缺口中落水;4、步行时间吻合落水时间。20**年11月5日傍晚6点前后,死者还在家中熬猪油,六点半左右,死者从住处(下村文明路27号)步行出发到事故地后岸闸,从两地距离分析,行走时间至少需要20分钟,死者落水的时间恰好吻合这个时间点;5、死者尸体擦伤痕迹。从公安机关法医学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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