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合集)(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查逮捕意见书(精选5篇)
审查逮捕意见书 篇1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审查逮捕意见书 篇2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00号
本院20**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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