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本(合集)(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精选5篇)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 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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