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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接收函(3篇)

时间:2023-04-12 11:15:54 申请请示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转移接收函(3篇),供大家参考。

社保转移接收函(3篇)

社保转移接收函(精选3篇)

社保转移接收函 篇1

  **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拟调**单位到我处工作的问题,请按下列事项办理:

  1. 请将其工作档案调入我单位。

  2. 请将其社会保险转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社保转移接收函 篇2

  ________社保局:

  现我公司员工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社保号码:______),已成为我公司员工。现将该员工以前购买的社会保险帐户转移到本公司,请批准,为盼!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社保转移接收函 篇3

  ____省____市____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拟调____单位【人名】同志到我处工作的问题,请按下列事项办理:

  1. 请将其工作档案调入我单位。

  2. 请将其社会保险转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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