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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精选13篇)
国家赔偿决定 篇1
执行回转申请书申 请 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住 所 地: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芳湘 总经理被申请人:陆魁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25号请求决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将座落在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房产49.52m2(即105号门面)返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则请求贵院强制执行。事实根据及理由:20**年9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20**)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裁定我司座落蒸湘区西外环路亮东大厦一层“105号门面(建筑面积49.52m2)归陆魁春所有,并已实际执行。”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违法,遂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20**年5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衡中法违确字第9号裁定,确认20**年9月20日(20**)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的主文内容及执行该民事裁定的行为违法。同时裁定“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20**)南法执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陆魁春返还申请人105号门面,如被申请人陆魁春拒不返还,则应强制执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衡南县湘华经济贸易总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赔偿决定 篇2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
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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