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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合集)(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15 11:40:04 申请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补偿决定书(合集)(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行政补偿决定书(合集)(完整文档)

行政补偿决定书(精选5篇)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1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决定书

  ( )工商行赔字〔 〕 号赔偿申请人: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职务:
] 赔偿申请人因认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局认为:
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补偿决定书 篇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朱鸣婵,女,1977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年11月19日作出苏府征〔20**〕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5462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4.3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年12月至20**年12月11日,至20**年8月13日尚欠贷款余额3389.33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年11月20日至20**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年5月5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20**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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