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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6篇)【完整版】

时间:2023-04-12 11:30:30 检讨书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6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6篇)【完整版】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通用6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篇1

  答辩人:莲,女,蒙古族, 40岁,教师,现住**市松山区

  被答辩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 从合同约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x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这就说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约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认可。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么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同上加盖的被答辩人公司的大红印章,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二 从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答辩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均在松山区政府南设的销售处;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区,交付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松山法院也应当管辖本案。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只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莲

  x年三月十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篇2

  答辩人:

  住所:XX省XX市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诉东莞木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约定“本协议在广州签订”。上诉条款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并约定了“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具体明确是广州市的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即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角度均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各地法院也有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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