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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章程议案(18篇)(2023年)

时间:2023-04-16 09:44:09 观后感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修改章程议案(18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关于修改章程议案(18篇)(2023年)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精选18篇)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篇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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