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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办法(19篇)【完整版】

时间:2023-04-15 09:52:34 观后感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来人口管理办法(19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19篇)【完整版】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通用19篇)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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