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中供热委托运营合同范本(必备13篇),供大家参考。
集中供热委托运营合同范本 第1篇
如上述供冷供热项目模式中提及的,特许经营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上游热源冷源合同以及下游供热供冷合同为此类项目的常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相对少见,在此不做展开分析),结合我们以往项目经验,我们建议投资人在审阅此类合同时主要注意如下审查要点:
1、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25号令,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内容;
(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监测评估;
(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9)履约担保;
(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1)政府承诺和保障;
(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4)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5)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方式等。投资人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协商、谈判时,建议首先应关注上述内容是否均涵盖,特别是协议中对于一般补偿、提前终止补偿等事宜是否均已设定有利于投资人的保护机制。
其次,大部分投资人在项目运营中通常有融资需求,根据住建部于2004年出台并于2015年修订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或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据此,建议投资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收费权质押、资产抵押等的前置程序,例如是否取得特许方事先书面同意等。
2、资产转让合同
如投资人通过并购模式取得相关供热、供冷经营性资产或上游热源、冷源资产,则需与资产转让方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建议投资人在协议签署前对标的资产的权利归属、资产是否有法律瑕疵、是否有债务风险等事项提前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资产情况,并在协议中对资产过户、移交、交易对价支付等事项进行明确安排。如资产转让涉及转让方人员的接受和安置事项的,也应在协议中对投资人是否与转让人员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或补偿金事宜等作出妥当安排。
3、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投资人作为受托人在与项目业主签署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例如,通常来说投资人仅作为运营方负责供冷、供热设施的运营维护,部分情形下还会涉及对原有供冷、供热设施的升级改造。据此,对于与项目建设期相关的合同(如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履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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