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范文120>范文大全 > 工作计划 > 关于对有关问题批复(6篇)【精选推荐】

关于对有关问题批复(6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16 10:02:45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有关问题批复(6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对有关问题批复(6篇)【精选推荐】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选6篇)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1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近日,、等市先后就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能否列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问题请示我委,综合起来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6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而x年9月29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的规定,只需“如实介绍”,而并非“不予列入候选人”。对于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在作为有关候选人时应当如何适用相关规定。二是x年以来非婚生育一孩、不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生育二孩、非法收养子女等三种情况,能否列为相关候选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适用《决定》和《条例修正案》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也应当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表率。然而,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约束,近年来,违法生育人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修正案》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其立法本意是限制违法生育行为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是运用立法技术所作的变通,使之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其目的与《决定》精神是一致的。对于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能否列为有关候选人时适用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组织推荐相关候选人,适用《决定》的规定,x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员不得列为候选人;二是对选民联名推荐产生的相关候选人,适用《条例修正案》的规定,在推荐和介绍候选人时,应当如实介绍被推荐人违法生育的情况,不得隐瞒。

  二、关于x年以来非婚生育一孩、不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生育二孩、非法收养子女等三种情况,能否列为相关候选人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多生育(超生)和视为违法多生育(超生)的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行为的不得列为相关候选人。具体而言,非婚生育一孩后补办了结婚证书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符合《条列》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到生育间隔或未办《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可以列为相关候选人,非法收养子女的,原则上不能列为相关候选人,但仅未达到收养人的年龄规定...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批复 关于对有关问题批复(6篇) 关于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选6篇) 关于若干问题的批复

版权所有:范文120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范文120]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范文120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湘ICP备20230055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