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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15 11:43:09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16篇)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1

  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

  我局于20**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年3月8日至20**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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