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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对处分决定(合集)(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15 11:43:05 读后感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关于对处分决定(合集)(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关于对处分决定(合集)(完整文档)

关于对处分的决定(精选5篇)

关于对处分的决定 篇1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关于对处分的决定 篇2

  院内各单位:

  刘,女,**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 x x x x。

20**年x月x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大学**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大学**学院

  20**年x月x日

关于对处分的决定 篇3

  经查,13秋建筑施工班王明旭同学违反宿舍请假规定,未经老师允许于20**年x月x日晚夜不归宿。

  鉴于该生在校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反学校纪律,为严肃校规校纪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承德信息工程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四款,经中专部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准,决定给予王明旭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信息工程技术学校

  20**年x月x日

关于对处分的决定 篇4

  经查,高二(15)班罗、马、王、赵、陆,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置学校反复强调的纪律于不顾,在下午大扫除时在宿舍玩游戏。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实验高中中学生管理十条禁令》和《高二年级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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