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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18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4-15 11:22:08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18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18篇)【优秀范文】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精选18篇)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篇1

  潘:

  本院于20**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吴建春诉被告潘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3145)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为:

  1、驳回原告吴建春要求与被告潘志英离婚之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篇2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年5月,原告带小孩去赣州玩,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赣州,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儿子朱甲归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年开始分居。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朱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尚好。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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