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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考核细则(精选6篇)
治安员考核细则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员作用,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是在连队(社区)从事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治安员在团场综治委领导下,由所在连队(社区)管理、使用,团场综治办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团场根据辖区连队(社区)人口规模、社会治安复杂程度确定连队(社区)治安员人数。一般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1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人口较多、社会治安复杂的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2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
第五条 治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治安员由连队(社区)推荐,团场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连队(社区)聘用。
第七条 治安员聘用期实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连队(社区)颁发聘书,每年考核合格后续聘。不合格者,由所在连队(社区)提出意见,经团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条 专职治安员聘用期间,享受连队(社区)副连职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治安员的职责任务
(一)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掌握连队(社区)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五)检查重点场所、部位值班和看家护院巡逻情况;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收集上报各类治安信息和维稳情报;
(八)完成连队(社区)交办的其它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第十条 治安员在工作期间持“治安员工作证”,佩戴“治安员”臂章。
第十一条 团场综治办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
(二)业务培训制度;
(三)工作例会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连队(社区)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值班登记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治安员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忠于职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治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工作纪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聘;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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