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17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1
缓冲区是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
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在省界缓冲区内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流域管理机构通报。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2
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3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4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5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6
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7
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8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9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篇10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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