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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货款律师函(3篇)

时间:2023-06-15 09:09:00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催要货款律师函(3篇),供大家参考。

催要货款律师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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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货款律师函篇一

四川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x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x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x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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