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关于补交党费通知书(10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补交党费的通知书(精选10篇)
关于补交党费的通知书 篇1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党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观念的基本要求,更是党员增强党员意识的基本体现。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__〕40号)要求,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现对局党员交纳党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带头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每月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并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
二、党员每月20日前上交当月党费,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支部党员缴纳党费上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及时公示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党费交纳情况。出差、学习、培训及参加住村工作的党员党费仍在原党支部交纳。
三、党员领导干部交纳党费必须主动、按时、足额,不得请人代缴、财务人员代扣、年终一次性补交党费。
四、计入党费收缴基数项目为职务(技术等级)、级别(岗位)工资、地方津贴补贴3项。在职党员按照3000元以下0.5%的比例、3000元-5000元1%的比例、5000元-10000元1.5%的比例、10000元以上2%的比例进行交纳党费,确保足额缴纳。离退休党员按照5000元以下0.5%的比例、5000元以上1%的比例进行交纳。
五、机关党委将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核算机关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由各单位自行核算,局机关党委进行抽查。
六、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由支部书记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七、每半年机关党委对各支部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和公示。
机关党委
20__年7月6日
关于补交党费的通知书 篇2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谷组通字[20__]2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城管执法大队党支部对20__年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检查(详见附后表格),请各位党员同志根据核查情况补交党费。
一、党费缴纳标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__]3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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